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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1 11:07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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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强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,国家(jia)安全观,有关,商务

新(xin)华社北京10月19日消息,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(以(yi)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(zi)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(xing)。《条例》共6章(zhang)50条,主要(yao)规(gui)定(ding)了以(yi)下内容。

一是总体要(yao)求(qiu)。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总体国家(jia)安全观,维护国际和平,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,完善管(guan)理和服务,提(ti)升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治理能力;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(gui),不(bu)得(de)损(sun)害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。

二是适用范围(wei)。根据(ju)出口管(guan)制法,明确两用物项以(yi)及其他与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、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的出口管(guan)制适用本条例。同时,对监控化学品等物项出口管(guan)制的适用规(gui)则作出衔接性规(gui)定(ding)。

三(san)是管(guan)理体制。保(bao)持现行(xing)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管(guan)理体制稳定(ding),对国家(jia)出口管(guan)制工作协(xie)调机制、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、海关和国家(jia)其他有关部门(men),以(yi)及省、自(zi)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各(ge)自(zi)职责作出规(gui)定(ding)。

四是贸易便利化措施。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(jing)营者登记(ji)制度。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政策(ce)的透明度和规(gui)范性,明确拟定(ding)出口管(guan)制政策(ce)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(gui)定(ding)。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、程序等。

五是出口管(guan)制各(ge)项制度措施。明确制定(ding)、调整管(guan)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(guan)制的程序和要(yao)求(qiu),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,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、程序等作出规(gui)定(ding)。严格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管(guan)理,细化管(guan)控名单制度,建立关注名单制度,完善全链条管(guan)控措施。

六是监督检查。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、程序、可以(yi)采取的具体措施以(yi)及出口经(jing)营者报(bao)告、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条例

第一章(zhang)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,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加强和规(gui)范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,根据(ju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(guan)制法》(以(yi)下简称出口管(guan)制法)等法律,制定(ding)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国家(jia)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(guan)制,适用本条例。

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,是指既有民事用途,又有军(jun)事用途或(huo)者有助于提(ti)升军(jun)事潜力,特别是可以(yi)用于设计、开发、生产或(huo)者使用大规(gui)模杀伤性武(wu)器(qi)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、技术和服务,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(liao)等数据(ju)。

本条例所称出口管(guan)制,是指国家(jia)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,以(yi)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(ti)供两用物项,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(zeng)送、展览(lan)、合作、援助和以(yi)其他方式进行(xing)的转移,采取禁止(zhi)或(huo)者限制性措施。

第三(san)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总体国家(jia)安全观,维护国际和平,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,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管(guan)理和服务,提(ti)升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治理能力。

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规(gui)和国家(jia)有关规(gui)定(ding),不(bu)得(de)损(sun)害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。

第四条 国家(jia)出口管(guan)制工作协(xie)调机制负责组织、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工作,统筹协(xie)调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重大事项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工作,国家(jia)其他有关部门(men)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有关工作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和国家(jia)其他有关部门(men)应当密切配合,加强信息共享。

省、自(zi)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受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的委托,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有关工作。

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专家(jia)咨询机制,为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工作提(ti)供咨询意见。专家(jia)应当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,客观、公正(zheng)、科学、严谨地提(ti)供咨询意见,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(jia)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(bao)密义务。

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合规(gui)指南,鼓励(li)和引导出口经(jing)营者以(yi)及为出口经(jing)营者提(ti)供货运、第三(san)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(jing)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内部合规(gui)制度,依法规(gui)范经(jing)营。

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、外交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国家(jia)其他有关部门(men)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国际合作,参(can)与有关国际规(gui)则的制定(ding)。

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根据(ju)缔结或(huo)者参(can)加的条约、协(xie)定(ding),或(huo)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,与其他国家(jia)和地区、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合作与交流。国家(jia)其他有关部门(men)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相关合作与交流。

第八条 有关商会、协(xie)会等行(xing)业自(zi)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(gui)和章(zhang)程的规(gui)定(ding),为其成员提(ti)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有关的信息咨询、宣传培训等服务,加强行(xing)业自(zi)律。

第二章(zhang) 管(guan)制政策(ce)

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制定(ding)、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政策(ce),其中重大政策(ce)应当报(bao)国务院批准,或(huo)者报(bao)国务院、中央(yang)军(jun)事委员会批准。

第十(shi)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外交、海关等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可以(yi)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(jia)和地区进行(xing)评估,确定(ding)风险等级(ji),采取相应的管(guan)制措施:

(一)对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的影响;

(二)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(yao);

(三(san))履行(xing)我(wo)国缔结或(huo)者参(can)加的条约、协(xie)定(ding)的需要(yao);

(四)执行(xing)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(jue)议和措施等的需要(yao);

(五)其他需要(yao)考虑的因素。

第十(shi)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据(ju)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,根据(ju)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政策(ce),按照规(gui)定(ding)程序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制定(ding)、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,并及时公布。

制定(ding)、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可以(yi)以(yi)适当方式征求(qiu)有关企业、商会、协(xie)会等方面意见,必要(yao)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。

第十(shi)二条 根据(ju)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、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(yao),经(jing)国务院批准,或(huo)者经(jing)国务院、中央(yang)军(jun)事委员会批准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对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以(yi)外的货物、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(guan)制,并予以(yi)公告。临时管(guan)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(bu)超过2年。临时管(guan)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(xing)评估,根据(ju)评估结果作出以(yi)下决(jue)定(ding):

(一)不(bu)再需要(yao)实施管(guan)制的,取消临时管(guan)制;

(二)需要(yao)继续实施管(guan)制但不(bu)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的,延长(chang)临时管(guan)制,延长(chang)临时管(guan)制不(bu)超过2次;

(三(san))需要(yao)长(chang)期实施管(guan)制的,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。

第十(shi)三(san)条 根据(ju)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、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(yao),经(jing)国务院批准,或(huo)者经(jing)国务院、中央(yang)军(jun)事委员会批准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可以(yi)禁止(zhi)特定(ding)两用物项的出口,或(huo)者禁止(zhi)特定(ding)两用物项向特定(ding)目的国家(jia)和地区、特定(ding)组织和个人出口。

第三(san)章(zhang) 管(guan)制措施

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

第十(shi)四条 国家(jia)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(xing)许可制度。

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(huo)者实施临时管(guan)制的两用物项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申请许可。

相关货物、技术和服务存(cun)在(zai)出口管(guan)制法第十(shi)二条第三(san)款规(gui)定(ding)情形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申请许可。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规(gui)、军(jun)事法规(gui)另有规(gui)定(ding)的,从其规(gui)定(ding)。

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、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(biao)、主要(yao)用途等,确定(ding)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;无法确定(ding)的,可以(yi)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提(ti)出咨询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及时答复(fu)。出口经(jing)营者提(ti)出咨询的,应当同时提(ti)供拟出口货物、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(biao)、主要(yao)用途以(yi)及无法确定(ding)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。

第十(shi)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获得(de)单项许可、通用许可,或(huo)者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。

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(jing)营者在(zai)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(wei)、条件和有效期内,向单一最终(zhong)用户进行(xing)一次特定(ding)两用物项出口。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(bu)超过1年,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,出口许可证件自(zi)动失效。

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(jing)营者在(zai)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(wei)、条件和有效期内,向单一或(huo)者多个最终(zhong)用户进行(xing)多次特定(ding)两用物项出口。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(bu)超过3年。

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出口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在(zai)特定(ding)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办理登记(ji),按照规(gui)定(ding)如(ru)实填报(bao)相关信息获得(de)出口凭证后,凭出口凭证自(zi)行(xing)出口。

第十(shi)六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申请单项许可,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(huo)者数据(ju)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提(ti)出申请,如(ru)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,并提(ti)交下列材(cai)料(liao):

(一)申请人的法定(ding)代表人、主要(yao)经(jing)营管(guan)理人以(yi)及经(jing)办人的身份证明;

(二)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、协(xie)议的副本或(huo)者其他证明文件;

(三(san))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(huo)者检测报(bao)告;

(四)两用物项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;

(五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要(yao)求(qiu)提(ti)交的其他材(cai)料(liao)。

出口经(jing)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内部合规(gui)制度且运行(xing)良好,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(ji)录和相对固定(ding)的出口渠道及最终(zhong)用户的,可以(yi)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申请通用许可。申请通用许可,除前款规(gui)定(ding)的材(cai)料(liao)外,还应当提(ti)交下列材(cai)料(liao):

(一)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内部合规(gui)制度运行(xing)情况说明;

(二)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;

(三(san))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(zhong)用户有关情况说明。

第十(shi)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自(zi)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,单独或(huo)者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(xing)审查,在(zai)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(huo)者不(bu)予许可的决(jue)定(ding)。准予许可的,由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颁(ban)发出口许可证件;不(bu)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
对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报(bao)国务院批准,或(huo)者报(bao)国务院、中央(yang)军(jun)事委员会批准。需要(yao)报(bao)国务院批准,或(huo)者报(bao)国务院、中央(yang)军(jun)事委员会批准的,不(bu)受前款规(gui)定(ding)出口许可审查期限的限制。

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(xing)审查,依法需要(yao)组织鉴别,征询专家(jia)意见,或(huo)者对出口经(jing)营者、最终(zhong)用户进行(xing)实地核查的,所需时间(jian)不(bu)计算在(zai)本条第一款规(gui)定(ding)的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。

第十(shi)八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(wei)、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(bao)告实际出口运输、运抵、安装、使用等情况。

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,出口经(jing)营者需要(yao)改变(bian)两用物项的种类、出口目的国家(jia)和地区、最终(zhong)用户、最终(zhong)用途等关键要(yao)素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重新(xin)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,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,并暂时停(ting)止(zhi)出口。

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,出口经(jing)营者需要(yao)改变(bian)两用物项出口涉及的其他非关键要(yao)素的,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提(ti)出变(bian)更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,如(ru)实提(ti)交有关证明材(cai)料(liao),暂时停(ting)止(zhi)使用出口许可证件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自(zi)受理变(bian)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(bian)更的决(jue)定(ding),并书面告知出口经(jing)营者。准予变(bian)更的,颁(ban)发新(xin)的出口许可证件,并注销原出口许可证件;不(bu)予变(bian)更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按照原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(wei)、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。

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发现准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所依据(ju)的出口管(guan)制法第十(shi)三(san)条规(gui)定(ding)的因素发生重大变(bian)化的,应当通知出口经(jing)营者暂时停(ting)止(zhi)使用出口许可证件。经(jing)核查,有关变(bian)化可能对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、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产生重大风险的,应当依法撤回、撤销或(huo)者要(yao)求(qiu)出口经(jing)营者申请变(bian)更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可;没(mei)有前述风险的,应当及时通知出口经(jing)营者恢复(fu)使用相关出口许可证件。

第十(shi)九条 出口特定(ding)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允许出口经(jing)营者在(zai)每次出口前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后自(zi)行(xing)出口:

(一)进境检修、试验或(huo)者检测后在(zai)合理期限内复(fu)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(zhong)用户;

(二)出境检修、试验或(huo)者检测后在(zai)合理期限内复(fu)运进境;

(三(san))参(can)加在(zai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(lan)会,在(zai)展览(lan)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(fu)运回原出口地;

(四)参(can)加在(zai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(lan)会,在(zai)展览(lan)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(fu)运进境;

(五)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、备品备件出口;

(六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规(gui)定(ding)的其他情形。

前款规(gui)定(ding)的特定(ding)两用物项出口要(yao)素发生变(bian)化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重新(xin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获得(de)新(xin)的出口凭证,或(huo)者依据(ju)本条例第十(shi)六条的规(gui)定(ding)申请单项许可或(huo)者通用许可。

出口经(jing)营者知道或(huo)者应当知道出口不(bu)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(gui)定(ding)情形,或(huo)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通知的,应当立即停(ting)止(zhi)出口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报(bao)告。

第二十(shi)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(bu)得(de)申请通用许可或(huo)者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:

(一)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受过刑事处罚,或(huo)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(guan)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受过刑事处罚;

(二)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受过行(xing)政处罚且情节严重;

(三(san))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(shi)八条规(gui)定(ding)的管(guan)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(zai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、代表机构、分支机构;

(四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规(gui)定(ding)的其他情形。

已经(jing)获得(de)通用许可或(huo)者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的出口经(jing)营者出现前款规(gui)定(ding)情形的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撤销其已经(jing)获得(de)的出口许可证件;需要(yao)继续出口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(shi)六条第一款的规(gui)定(ding)申请单项许可。

第二十(shi)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(huo)者代理报(bao)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,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颁(ban)发的出口许可证件,并按照国家(jia)有关规(gui)定(ding)办理出口报(bao)关手续;不(bu)能提(ti)供出口许可证件的,海关不(bu)予放行(xing)。

第二十(shi)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(ti)交或(huo)者未如(ru)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颁(ban)发的出口许可证件,海关有证据(ju)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范围(wei)的,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(ti)出质疑,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(ti)供出口货物合同、性能指标(biao)、主要(yao)用途等证明材(cai)料(liao)。在(zai)质疑期间(jian),海关可以(yi)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提(ti)出组织鉴别,并根据(ju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。在(zai)质疑、鉴别期间(jian),海关对出口货物不(bu)予放行(xing)。

出口货物存(cun)在(zai)本条例第十(shi)四条第三(san)款、第十(shi)八条第四款、第二十(shi)五条规(gui)定(ding)情形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知悉相关情况的,应当及时通知海关;海关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通知时,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(bao)出口但尚未放行(xing)的,应当不(bu)予放行(xing)并依法处置。

第二节 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管(guan)理

第二十(shi)三(san)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建立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风险管(guan)理制度,对两用物项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进行(xing)评估、核查,加强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管(guan)理。

第二十(shi)四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(ti)交最终(zhong)用户出具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要(yao)求(qiu)出口经(jing)营者同时提(ti)交由最终(zhong)用户所在(zai)国家(jia)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(huo)者认证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。

两用物项的最终(zhong)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要(yao)求(qiu)作出承诺,未经(jing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允许,不(bu)得(de)擅自(zi)改变(bian)两用物项的最终(zhong)用途或(huo)者向任何第三(san)方转让。

第二十(shi)五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、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(cun)在(zai)下列情形的,应当立即停(ting)止(zhi)出口,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报(bao)告并配合核查;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据(ju)本条例第十(shi)八条规(gui)定(ding)予以(yi)处理:

(一)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、最终(zhong)用途已经(jing)改变(bian)或(huo)者可能改变(bian);

(二)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存(cun)在(zai)伪造、变(bian)造、失效等情形;

(三(san))以(yi)欺骗、贿赂等不(bu)正(zheng)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。

第二十(shi)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核查,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(yi)配合。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未在(zai)规(gui)定(ding)期限内配合核查、提(ti)供有关证明材(cai)料(liao),导致(zhi)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(zhong)用户、最终(zhong)用途的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将有关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列入关注名单。

出口经(jing)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出口两用物项,不(bu)得(de)申请通用许可或(huo)者以(yi)登记(ji)填报(bao)信息方式获得(de)出口凭证;申请单项许可时,应当提(ti)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的风险评估报(bao)告,并作出遵守出口管(guan)制法律法规(gui)和相关要(yao)求(qiu)的承诺。许可审查期限不(bu)受本条例第十(shi)七条第一款规(gui)定(ding)期限的限制。

本条第一款规(gui)定(ding)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配合核查,经(jing)核实不(bu)存(cun)在(zai)擅自(zi)改变(bian)最终(zhong)用途、擅自(zi)向第三(san)方转让等情形的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将其移出关注名单。

第二十(shi)七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妥善保(bao)存(cun)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证明文件以(yi)及合同、发票、账册、单据(ju)、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(liao),保(bao)存(cun)期限不(bu)少于5年。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规(gui)另有规(gui)定(ding)的,从其规(gui)定(ding)。

第三(san)节 管(guan)控名单

第二十(shi)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职权或(huo)者根据(ju)有关方面的建议、举报(bao),可以(yi)决(jue)定(ding)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列入管(guan)控名单:

(一)违反最终(zhong)用户或(huo)者最终(zhong)用途管(guan)理要(yao)求(qiu);

(二)可能危害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;

(三(san))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。

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,危害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的,按照前款规(gui)定(ding)执行(xing):

(一)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、开发、生产或(huo)者使用大规(gui)模杀伤性武(wu)器(qi)及其运载工具;

(二)被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依法采取禁止(zhi)或(huo)者限制有关交易、合作等措施。

依照本条例第二十(shi)六条规(gui)定(ding)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存(cun)在(zai)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(gui)定(ding)情形的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将其列入管(guan)控名单,同时移出关注名单。

第二十(shi)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根据(ju)情节轻(qing)重和具体情况,对列入管(guan)控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(huo)者几种措施:

(一)禁止(zhi)有关两用物项交易;

(二)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;

(三(san))责令中止(zhi)有关两用物项出口;

(四)其他必要(yao)的措施。

出口经(jing)营者不(bu)得(de)违反规(gui)定(ding)与列入管(guan)控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进行(xing)有关两用物项交易。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(xing)有关交易的,出口经(jing)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提(ti)出申请,经(jing)批准后可以(yi)与该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进行(xing)相应的交易并按要(yao)求(qiu)报(bao)告。

第三(san)十(shi)条 列入管(guan)控名单的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调查,如(ru)实陈述有关事实,停(ting)止(zhi)违法行(xing)为,主动采取措施,消除危害后果,按要(yao)求(qiu)作出并履行(xing)承诺,不(bu)再有本条例第二十(shi)八条规(gui)定(ding)情形的,可以(yi)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申请移出管(guan)控名单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根据(ju)实际情况,作出将其移出管(guan)控名单的决(jue)定(ding)。

第四章(zhang) 监督检查

第三(san)十(shi)一条 国家(jia)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执法协(xie)作制度,加强全过程监管(guan),及时发现、制止(zhi)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(xing)为。

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单独或(huo)者会同国家(jia)有关部门(men)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(xing)监督检查、对涉嫌违法行(xing)为进行(xing)调查,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(yi)配合,不(bu)得(de)拒绝、阻碍(ai)。

进行(xing)监督检查、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(bu)得(de)少于2人,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,可以(yi)采取出口管(guan)制法第二十(shi)八条规(gui)定(ding)的措施;少于2人或(huo)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,被检查、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三(san)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职权或(huo)者根据(ju)海关提(ti)出的组织鉴别需要(yao),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,可以(yi)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(huo)者相关领域(yu)专家(jia)提(ti)供鉴别意见。

第三(san)十(shi)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职权或(huo)者根据(ju)有关方面的建议、举报(bao),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(cun)在(zai)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,可以(yi)采取监管(guan)谈话、出具警(jing)示函等措施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五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发现或(huo)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通知,其出口活动存(cun)在(zai)本条例第十(shi)四条第三(san)款、第十(shi)八条第四款、第二十(shi)五条规(gui)定(ding)情形的,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(bao)告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,按要(yao)求(qiu)采取措施消除或(huo)者减轻(qing)危害,并配合调查处理。

第三(san)十(shi)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(bu)得(de)为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提(ti)供代理、货运、寄(ji)递、报(bao)关、第三(san)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。提(ti)供代理、货运、寄(ji)递、报(bao)关、第三(san)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(jing)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的,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报(bao)告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应当及时核实、处理。

第三(san)十(shi)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根据(ju)国内进口经(jing)营者和最终(zhong)用户的申请,可以(yi)向其他国家(jia)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说明文件,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(guan)理。

国内进口经(jing)营者和最终(zhong)用户申请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说明文件,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要(yao)求(qiu)如(ru)实提(ti)交有关材(cai)料(liao),严格履行(xing)获得(de)说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,并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的监督检查。

第三(san)十(shi)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(ti)出的与出口管(guan)制相关的访问、现场核查等要(yao)求(qiu),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报(bao)告。未经(jing)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同意,不(bu)得(de)接受或(huo)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、现场核查等。

第五章(zhang) 法律责任

第三(san)十(shi)九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有下列行(xing)为之一的,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第三(san)十(shi)四条的规(gui)定(ding)进行(xing)处罚:

(一)未经(jing)许可擅自(zi)出口两用物项;

(二)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(wei)、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;

(三(san))出口禁止(zhi)出口的两用物项;

(四)以(yi)改造、拆分为部件或(huo)者组件等方式规(gui)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;

(五)存(cun)在(zai)本条例第十(shi)八条规(gui)定(ding)情形,违规(gui)使用许可证件出口。

第四十(shi)条 出口经(jing)营者违反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,未履行(xing)报(bao)告义务的,给予警(jing)告,责令改正(zheng);情节严重的,没(mei)收违法所得(de),违法经(jing)营额50万元以(yi)上的,并处违法经(jing)营额5倍以(yi)上10倍以(yi)下罚款;没(mei)有违法经(jing)营额或(huo)者违法经(jing)营额不(bu)足50万元的,并处50万元以(yi)上300万元以(yi)下罚款。

提(ti)供代理、货运、寄(ji)递、报(bao)关、第三(san)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(jing)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(san)十(shi)六条规(gui)定(ding),未履行(xing)报(bao)告义务的,给予警(jing)告,责令改正(zheng),可以(yi)处10万元以(yi)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0万元以(yi)上50万元以(yi)下罚款。

第四十(shi)一条 教唆、帮助出口经(jing)营者、进口商、最终(zhong)用户规(gui)避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规(gui)定(ding)实施违法行(xing)为的,给予警(jing)告,责令停(ting)止(zhi)违法行(xing)为,没(mei)收违法所得(de),违法所得(de)10万元以(yi)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(de)3倍以(yi)上5倍以(yi)下罚款;没(mei)有违法所得(de)或(huo)者违法所得(de)不(bu)足10万元的,并处10万元以(yi)上50万元以(yi)下罚款。

第四十(shi)二条 国内进口经(jing)营者和最终(zhong)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作出承诺的,给予警(jing)告,责令改正(zheng),没(mei)收违法所得(de),违法经(jing)营额50万元以(yi)上的,并处违法经(jing)营额3倍以(yi)上5倍以(yi)下罚款;没(mei)有违法经(jing)营额或(huo)者违法经(jing)营额不(bu)足50万元的,并处30万元以(yi)上300万元以(yi)下罚款。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自(zi)处罚决(jue)定(ding)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(bu)受理其提(ti)出的最终(zhong)用户和最终(zhong)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。

第四十(shi)三(san)条 违反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,擅自(zi)接受或(huo)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(ti)出的与出口管(guan)制相关的访问、现场核查等要(yao)求(qiu)的,给予警(jing)告,并处50万元以(yi)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0万元以(yi)上300万元以(yi)下罚款;情节特别严重的,责令停(ting)业整顿(dun)。

第四十(shi)四条 提(ti)供咨询、鉴别意见的专家(jia)、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的,予以(yi)通报(bao)批评、责令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咨询、鉴别资格,并依法追究(jiu)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四十(shi)五条 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的两用物项出口管(guan)制违法行(xing)为,由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进行(xing)处罚;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规(gui)规(gui)定(ding)由海关处罚的,由其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进行(xing)处罚。

第四十(shi)六条 违反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,危害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的,除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处罚外,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规(gui)、部门(men)规(gui)章(zhang)的规(gui)定(ding)进行(xing)处理和处罚。

违反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规(gui)定(ding),构成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(zhang) 附则

第四十(shi)七条 出口管(guan)制法第二条规(gui)定(ding)的其他与维护国家(jia)安全和利益、履行(xing)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、技术、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(guan)制,适用本条例。

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(guan)制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(guan)理条例》的规(gui)定(ding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(guan)理条例》未规(gui)定(ding)的事项,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(guan)部门(men)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执行(xing)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所附《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(guan)制清单》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,纳入军(jun)品出口管(guan)理清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(jun)品出口管(guan)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(gui)定(ding)办理。

第四十(shi)八条 两用物项的过境、转运、通运、再出口或(huo)者从海关特殊监管(guan)区域(yu)和保(bao)税(shui)监管(guan)场所向境外出口,依照出口管(guan)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(gui)定(ding)执行(xing)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会同海关总署制定(ding)。

在(zai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两用物项在(zai)海关特殊监管(guan)区域(yu)和保(bao)税(shui)监管(guan)场所之间(jian)进出,或(huo)者由海关特殊监管(guan)区域(yu)和保(bao)税(shui)监管(guan)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(guan)区域(yu)和保(bao)税(shui)监管(guan)场所,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,由海关实施监管(guan)。

第四十(shi)九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(zai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(ding)目的国家(jia)和地区、特定(ding)组织和个人转移、提(ti)供下列货物、技术和服务,国务院商务主管(guan)部门(men)可以(yi)要(yao)求(qiu)相关经(jing)营者参(can)照本条例有关规(gui)定(ding)执行(xing):

(一)含有、集成或(huo)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(ding)两用物项在(zai)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;

(二)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(ding)技术等两用物项在(zai)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;

(三(san))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(ding)两用物项。

第五十(shi)条 本条例自(zi)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(xing)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(guan)制条例》和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(guan)制办法》同时废止(zhi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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